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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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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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
2
复习
1
一、复习
:试用期工资按最低工资发放。合法吗?
?
,试用期最长为多长时间?
答案:
,要看是否低于满月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
。
。
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以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
一致的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
岗位与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造成原劳动
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
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劳动合同变更方式
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方变更
主要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小贴士: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本
3、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而不是必须)
案例
案例1:李小姐是上海C外资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李小姐与C外资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履行一年后,C公司将李小姐调整到行政部门,担任行政主管职务,薪酬不变,该岗位与总经理助理的岗位在C公司均属于中层管理岗位。李小姐在行政主管岗位半年后,觉得该岗位很不适合自己,因此要求公司再将其调回原来的总助职位,但C公司认为现在总助的职位已经有其他人员了,因此没同意李小姐的请求。李小姐就以C公司擅自将其调岗为由,申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公司将其恢复原岗位。
请问:李小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吗?
分析:李小姐的请求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因公司将李小姐从总助岗位调整至行政主管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上述案例中,李小姐与公司对岗位的变更没有形成书面的确认,但公司将李小姐由总助岗位调到行政主管岗位已经有半年时间,在这期间,李小姐并没有提出过异议,而是在行政主管岗位工作了半年时间,因此,可以认定李小姐对于公司的调岗已经默认,这种默认的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了一致。现在李小姐要求再将其调回原岗位属于劳动内容的再次变更,既然公司不同意变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按照现在的状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故李小姐的请求得不到仲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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