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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教育专项评查活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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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教育专项评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所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文件精神积极落实。
附件: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教育专项评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
成都市青羊区司法局
附件1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教育专项评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全市律师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成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有极少数执业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无视执业纪律,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全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司法行政系
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强化执业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增强法律服务水平,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净化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市局和市律协决定于2012年4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教育专项评查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局各所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教育专项评查活动方案
一、专项活动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照《律师法》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内部管理行为和律师的执业行为、实习律师实,整肃行风行纪,严明执业纪律
,增强我市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市律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活动的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活动对象: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二)专项活动内容: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方面的规定,对照检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检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
(2)采用误导、虚假承诺、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反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的。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6)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8)接受对方代理人、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代理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9)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或者擅自转委托的。
(1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
(1)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的。
(2)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的。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辨护或者代理意见的。
(4)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3、对各律师事务所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4)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5) 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行政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为非本所律师或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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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