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内部审计督导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督导,是指公司审计部经理和各审计项目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部所有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一切内部审计活动。
第4条审计部经理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5条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部经理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部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6条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7条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3个阶段。
第8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9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10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第11条各级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第12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13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和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14条各级督导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15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16条各级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规范的情况。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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