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现场施工管理制度.doc工地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一、开工、竣工
1、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发出的)进场通知后拒绝进场,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与其中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接到进场通知后不能按时进场的,按合同约定扣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按合同价每日扣万分之五。
2、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日内必须开工建设。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日内没有开工建设,从第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扣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按合同价每日扣万分之五。
3、工期延误
合同工程按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到期不能完工,按合同约定扣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按合同价每日扣万分之五。其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二、人员与材料、机械设备
1、承包人一般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若更换项目经理,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并交2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员每月在工地的时间不少于21天,需离开时应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按时到场,罚款按合同金额的1%缴纳。
3、承包人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不按施工规范施工的,甲方开具停工通知书,直至清场。
4、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如果承包人拒不检验,或边使用边检验,后补证明的,罚款500元/项·次。
5、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承包人拒不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运离工地,拒不执行指令的,除限期改正外,罚款500元/天。
6、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违反此条规定的,除限期改正外,罚款500元。
7、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承包人应采取返工措施,承包人应保证此类事情不再发生。
违反此条规定的,除限期改正外,罚款500元。
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提前24小时进行上一工序报验。未经报验进行施工的,罚款300元/次。
三、施工场地清理
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场地清理的内容一般包括: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处理或清除出场,处理或清除应符合有关规定。
(2)临时工程已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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