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时期所形成的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深刻的。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政治理论和法律主张是后世中国传统社会“仁政”理论和“德主刑辅”宏观策略的直接渊源。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时期“礼”、“刑”并用。“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刑法原则,早期的教育刑思想,婚姻制度、婚姻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诉讼制度都影响深远。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夏商之世,统治者正是用“天用剿绝其命”、“恭行天之罚”、“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等“天意”来作为实施国家统治的依据,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理论上作出了较大的突破。
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里起指导作用的,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
反商革命的合理性的问题
西周统治者提出, “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夏、商王朝之覆灭,就是因为夏桀、商纣等“不敬厥德”,导致“上帝不保”,乃“早坠厥命”,最终分别被商、周所取代。因此,作为奉上天之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应该“敬德”、“明德”,“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
西周统治者进一步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将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德教的具体内容是“礼治”
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所谓“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
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一)周公制“礼”
周公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
(二)“吕刑”
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
(三)“九刑”
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见于《周礼》、《逸周书》及《汉书·艺文志》等著作中。
(四)“遗训”及“殷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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