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江苏某监狱邳州籍罪犯张某某刑满释放,张某某借口有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不愿离开监狱。本来其外甥是到监狱接他回家,孰料两人竟串通一气,迅速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纠缠监狱。2014年5月30日,苏州监狱徐州籍罪犯赵某某刑满释放,赵某某借口判刑时轻罪重判纠缠监狱,并扬言到南京上访、青奥会期间闹事,不愿离开监狱。两个案例中,罪犯本着多闹事多得益的目的,按照以往上访缠访等方式方法,能让监狱机关迫于压力而息事宁人给予赔偿的思维模式进行无理纠缠,影响着监狱正常工作秩序。若是有部分媒体歪曲事实大肆渲染加以报道,更是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形象。所以,在法制未健全、地方安置不得力的情况下,解决罪犯释放难问题已摆到监狱重要议程上来。释放难问题虽是个别现象,但牵涉到监狱的物力财力人力较大,监狱机关有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未雨绸缪。
一、罪犯“释放难”问题分类
搞清“释放难”问题的类别,是为了根据现象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的放矢做好工作。笔者挂职一年来耳闻目睹一些释放难案例,深感“释放难”工作的难处。从多年发生“释放难”问题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刑释罪犯无家可归。这类问题多出现于老年罪犯,特别在重刑犯监狱,问题尤为突出。此类罪犯入监前没有组建家庭,或虽组建家庭,但入狱后家庭破裂,妻子离婚,子女失去联系,服刑期间住房拆迁或破损。经过十年以上或者近二十年服刑生涯,年龄由中年进入老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是导致刑满释放时无家可归。如:边城监狱邳州籍罪犯刘某某,56岁,住邳州市邢楼镇思田村思田庄594号,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27日。刘某某入监前一直单身,无直系亲属,且有轻度精神障碍,并患有白内障。释放时无人接收、无家可归。挂职民警与地方司法局多处协调,村委会勉强接收下来。
2、刑释罪犯有家难归。这类罪犯有家庭和直系亲属,之所以刑满释放时有家难回,一是犯罪行为针对家庭成员,或入狱前存在重大个人过错,犯罪行为发生后即被家庭和亲属抛弃。龙潭监狱邳州籍罪犯张某某,70岁,家住邳州市运河镇,因杀害第二任妻子,经邳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至2014年2月24日。张某刑满时,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王某拒绝接收,造成刑满释放难。二是身体有病,或生活不能自理,刑满后需要后续治疗费用而遭家庭及直系亲属抛弃。2014年1月29日,徐州监狱新沂籍精神病犯石某某(病情处于康复期)刑满释放,其妻子儿女为逃避责任远走他乡,下落不明。石某某至今滞留在新沂市精神病院。
3、刑释罪犯纠缠监狱有家不归。刑释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寻找借口纠缠监狱不愿回家。此类罪犯入狱前大多为地方政府定为不安定因素中的重点人,经常处于特殊
“关注”对象。他们大多有上访、缠访的经历,对抗过政府以及执法部门,有着丰富的“撒泼耍赖”经验,并且因此得到过“好处”。如上文中提到的江宁监狱邳州籍罪犯张某某、苏州监狱徐州籍罪犯赵某某即属此类型。假若出现更为极端的方式比如:静坐、拉横幅等,即使报警当地公安也不好处理,甚至不愿处理。容易造成民众误解,损坏监狱形象。
4、刑释罪犯遭社区或地方政府拒绝回归。由于罪犯入监前户籍及住址不详,或户籍与居住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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