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使基础超深,致使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4)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订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5)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水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3)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5)其它。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2、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如未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5、已竣工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既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施工设计变更
1、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量)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确认的事实必须在期限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50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求;
(3)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4)组织承包方、发包方和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及时分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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