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
案例:《检察日报》2002年4月17日第8版,以《打工妹被“鉴定”为小偷》为题,报道了湖北打工妹李钱英的一段不平常经历:1999年7月,李钱英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条的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三张取款凭条上的字迹是李钱英所写”。公安机关依据该结论决定将其劳动教养一年半。李钱英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提取检材的程序提出置疑,法院组织笔榨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橹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与原告填写的一张万事嗑顺卡取款凭条为一人所写”。法院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判决。后李钱英向检察机关桨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组织公、检、法共同榀组成5人专家小组再次进行重新鉴定,结碛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的字迹不脍是李钱英所书写”,据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决定和一审判决。
这一案例涉及到书写痕迹冈的同一认定问题,此类鉴定争议案件媒体霉曾作过不少报道。一些专家也从改革我国冉鉴定体制角度,对如何防止和处理这类争呼议作过一些探讨。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椁键似乎不完全是鉴定水平和鉴定机制问题妁,而是“字是谁写的”问题能否作为专门砭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解决。这个问题
铭既涉及到笔迹鉴定原理,也涉及到诉讼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因错误结论干误导错案而给诉讼机关案件、当事人带来蠢的麻烦。
一、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
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是科学推断的结果,因而任何司法鉴定都有其特定的科学依据。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是以书写习惯特征为基础一种技术鉴定原理。书写习惯同一孔认定原理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假定:
一是枵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驳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觳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圳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牝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祛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螭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杷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蟋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宫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书写痨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凸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和样本中的笔罚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壳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蝮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陪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珞,笔迹鉴定专家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鲧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订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痼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镗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盯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摧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禹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楚科学性的结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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