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论文:农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权?范文
内容提要:从法律和实践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存在的原因。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三级"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而在实践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已事实上由土地蠼使用权所代替。这种权能替换在很大程度鲠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使土地唬所有权高度弱化、使用权对所有权的分割莽程度很高。特别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晨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强制,使本来在法律鏖上已虚拟化了的"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灬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钻极所有者。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权能替换超法律限制
目前,理论界有楷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具体表酴现及对农村进一步改革的影响已多有论述查,而对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现象却很少深究怖。我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缤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法⑽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所有权莆与使用权权能的相互替换以及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限制。
一、禄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爝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蓣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墚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阋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闳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钐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夯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窀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棹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檎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农民集镊体所有。"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笞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袍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也作了与土地管理法相同的规定。上述这些法律,将农村集椴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绷所有"。这就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务乡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潴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ē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缅个级类的"农民集体"。
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魃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明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
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呖。
首先,"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懈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唠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彰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枵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产所有权是很鹾重要的法律权利,其主体必然是法律关系镊的主体,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意义。也庙就是说,它应该是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像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或自然人。忧法人与自然人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法人修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懿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茜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农民菏集体"在概念上与"农民集体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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