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国产业发展态势与XX年产业发展展望
从重要行业运行情况看,2002年年底,在我们长期跟踪研究的20个行业中,有11个行业位于较好景气水平以上,另一方面,景气较差的行业数量则由2001年的11个下降到2个。
图1还显示,从2001年至2002年年底,处于较好景气水平以上的行业数量及所占比重呈递增的趋势,而处于较差景气水平内的行业数量及所占比重则不断下降,这从另一角度反映诉讼法施行后,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较鲺从前有很大改观,立法的逐步完善产生了底证据的运用技巧,而对证据的运用可能导菇致法院查明事实的不同。所以我经常与我的当事人讲,由于诉讼思路的不同,不同澧的律师主张的事实有可能大相径庭。
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可以说“散且乱”讥。“散”是说没有统一的证据立法,散见玮于人大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甚至规范性原文件;“乱”是说多头作主,各行其道。豌人大立法说一套,行政法规说一套,甚至洇有些部门规章也不甘寂寞。最高院说得最迹多套路也多。这些规定虽然不同,但“以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炱这句话是相同的。以前的规定是什么,看了才明白,看到最后又是这句话,再次糊
僬涂了。
那么,我国的证据法律渊源到底戛有哪些呢?鉴于实体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远超出程序法的规定 ,虽然这些实体法关于证据的规定部分已被程序法饧引用或释明,但我的认识与很多人的认识并不完全一样,我认为除前述程序法外,炱实体法也是当前证据法律制度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事实上,我国的民事证据法律僬制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最高院《关旄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对民事诉恐讼证据制度的最为完善的规定,学者们称卢之为“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规定,我一鳗直称之为“律师耍手腕的工具”。但该规侵定实施中的问题很快就反应出来了,据说3河北省还发生农民因不懂证据失权制度输掷了官司而到法院门口自杀的事件。后来最钝高院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出台可以说在证钊据失权制度方面狠狠地扇“证据规定”一用巴掌。
关于“证据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暝,去年我曾撰文论述 。过去的一年中,学者们关于民事证据立法的呐喊可以说螨是鼓足了劲,但我国的民事证据立法依然岣象“踩上了跑步机”。作为执业律师,我畚更多地注意到当前证据规定的缺点与不足囿,对于证据立法的走向问题我认为应该留徒给理论界推动,所以本文仍是结合当前法琢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粗浅看法。
一、关邛于民事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区分和统一昧问题
这个问题我原本并未打算放在本文苏的显著位置,但是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Σ据的区别好像并没有引起国内主流学者的肠注意 。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只是当台事人维护民事权利的一种最终的选择,人葳们还有其他选择余地。比如,商事仲裁,抡行政调解,特别仲裁程序等。这些程序对冁证据的规定少得可怜,实务中主要是引用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既然都是对民事蕹权利的维护方式,况且民事诉讼可以说是退最终方式,就应该对维护民事权利的证据睇作统一的规定,其统一方向是其他程序的黑证据规定应尽量向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靠拢Г。我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强调的诉讼程序琢上的意义,而民事证据则更多的是实体上1的意义,即可以在各种解决争议的程序中斌起证明作用的证据,所以民事证据的外延供应大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外延。
目前,实退务中争议较多的可能是医疗事故案件。国诳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台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葳所地卫生部门要求处理,由卫生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相氲应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医疗事婊故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主要证据是医学
垓会的鉴定结论。而同样是一起案件起诉到茇法院就不一样了。民事诉讼法只规定“鉴舱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但并未罗列具体的薮鉴定单位。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塬后的一段时间内,受案法院的做法也是五绡花八门,有的交由本院的法医室鉴定,有赉的委托司法行政部门下属鉴定机构鉴定,还有的干脆委托医院鉴定。眼看收不了场④,最高院以“通知”而非司法解释的形式钿统一要求类似案件交由医学会鉴定。最终司法又向行政“妥协”了一回。
本文的第这段论述并非强调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刳据的区别,而是希望人们重视其区别并将跫之统一。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定义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民事证据立法最峒悲哀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律吝啬到连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都舍不得踪作出规定。这个问题几乎每年我都会问来酗所实习的法学院学生。基本同样的情形是斩抓耳挠腮后一句“老师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就是证据”。
在民事诉讼铬法颁布后,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据争论不蟪休,但主流说法仍然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圮况说”,也有前卫学者持“法律真实说”沭的。所谓“法律真实说”是指负有举证责样任的当事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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