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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入托入学儿童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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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
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其补种工作,是确保全体儿童入学前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立有效免疫屏障,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性疾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浙江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06]317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下发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体[2005]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乡镇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查验证工作普及率达100%;儿童建证、建卡率分别达100%;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二、职责和分工
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证工作的领导。依据本《方案》共同制定工作方案、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查考核。
教育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学校实施查验证工作的管理,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建立和落实查验证责任制及其具体措施;组织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证责任人参加培训;将该项工作纳入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卫生工作的考评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对查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及补证、补种工作的管理,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落实指导措施,开展培训工作,实施补证、补种工作,并组织开展技术评估。评估督导结果直接纳入各乡镇本年度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分体系。
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查验证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需补证补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发放《补证补种联系单》(附件6),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及时收集查验证资料和上报有关报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承担预防接种证查验的培训工作,提供查验预防接种证有关登记、统计和宣传资料,指导各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补证、补种工作;定期汇总工作情况和数据资料并上报。
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协助本乡镇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查验证工作;实施儿童补证、补种工作;及时收集补证、补种资料和上报有关报表。
三、查验对象及判定标准
(一)查验对象
、学前班、小学一年级新生及小学转学学生。

(二)判断标准
我省纳入国家儿童免疫规划的为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甲肝疫苗等疫苗,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免疫程序,根据查验对象的预防接种证,未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疫苗接种的儿童,即为需补种的儿童。
四、把握补种原则
根据《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疫苗补种优先顺序:脊灰疫苗、麻疹(风)疫苗或麻腮风疫苗、乙肝疫苗、A或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百白破疫苗。
2、未完成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3岁儿童使用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完成4剂次接种,含一次加强免疫,满6岁的儿童仍需接种白破二联疫苗。
3、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4、未完成2剂次麻疹类疫苗接种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第一剂可以使用麻风疫苗,第二剂可使用麻腮风或者麻腮疫苗
5、未完成3剂次乙肝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种完成3剂次;
6、3周岁以下儿童在不妨碍后续A+C群流脑疫苗接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种1剂次或2剂次的A群流脑疫苗;3周岁以上直接补种A+C群流脑疫苗
7、未完成乙脑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2岁以上儿童未达到2剂次的应补种完成2剂次。2岁以下儿童未达到1剂次的应补种1剂次
8、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五、查验工作的实施
(一)县教育局、卫生局组织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培训,托幼机构、学校查验证责任人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参与补证补种工作人员均应当参加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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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