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雇佣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招用临时雇佣人员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临时雇佣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临时雇佣人员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按照工程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公司与临时雇佣人员本人签订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员工分存。
协议期满,公司与临时雇佣人员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临时雇佣人员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
临时雇佣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工作中出现的因工受伤由公司作为工伤处理,其它原因出现意外情况,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临时雇佣人员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临时雇佣人员在公司未安排工作期间,可自主从事其它工作,但在公司要求上岗工作时应立即到岗,否则公司有权予以一定处罚或解除聘用协议。
临时雇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不累计为连续工龄。
公司可以依照协议解聘临时雇佣人员。
临时雇佣人员可以依照协议辞职。
没有依据协议条款而解除协议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因解除协议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临时雇佣人员不得任命管理岗位的职务,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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