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监处字〔2014〕0012号
当事人:李元,男,汉族。
当事人李元销售假冒五年口子窖酒,2014年8月1日因举报而案发。当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广德县桃州镇双河街道广德县桃州镇金鼎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有:注册商标“”、“”字样及图案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口子窖白酒,共计24箱(每箱6瓶),所有外包装纸盒上生产日期被刮掉、内包装铁盒上生产日期喷码也被刮掉并有撬动痕迹,该批酒涉嫌假冒,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8月5日,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五年口子窖白酒是假冒其注册商标“”、“”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24日一次性从合肥漕冲糖酒城B区7号合肥中大酒业批发店购进五年口子窖白酒30箱(每箱6瓶、400ML/瓶、%vol、生产日期被刮掉),采购价415元/箱,销售价470元/箱,至案发时已销售6箱(36瓶),其余24箱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五年口子窖白酒,违法经营额141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8月1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的具体情况、及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实;
3、8月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设施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特征、数量等;
4、8月5日对鉴定过程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在当事人见证下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我局扣押的涉嫌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进行鉴定的情况及假冒的五年口子窖白酒的特征;
5、李元的驾驶证复印件、广德县桃州镇金鼎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为广德县桃州镇金鼎商店经营者的事实;
6、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3007166号、第12634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口子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的合法证照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商标注册人为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的事实;
7、打假人员工作证、产品监督员聘任证、身份证各1份、授权书1份,证明:打假人员的工作单位、工作性质、职务、鉴定资格;
8、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证明:我局查扣当事人销售的五年口子窖白酒涉嫌假冒“”、“”的事实;
9、8月5日对李元、8月6日对晏建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5月25日豪发物流托运单1份、经李元确认晏建强出具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我局查扣的酒鉴定结果确认,对所销售的涉嫌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的采购地点、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进、销货台账建立的情况。
本局认为“”、“”是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品信誉,为百姓家喻户晓的白酒,是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不能严格把关进货渠道,随意从未经验证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进货,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和进货单位主体资格资料,未建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销售假五年口子窖白酒,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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