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欠据”的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
欠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普遍地存在,并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欠据的认定和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也就造成了实务操作上五花八门,不能统一。在此,笔者略谈自己的一点拙见。
一、欠据之含义
关于欠据的含义,夏琼瑶,温毅斌在《欠据和借据诉讼时效辨析》一文中指出,欠据通常是基于出具欠据前 “双方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氕要或经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的款稳项,但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或不及时给付的蓬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矣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凭证”。 笔者对“钨欠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嗵的观点亦表赞同。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欠据主要由如下几种情形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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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当飙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无能力或者步不及时偿还时,经过双方的协商妥协,将戟合同之债进行归结所出具的具有结算凭证恩作用之欠据。
。即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的欠据
。劁
。即,在合同移转时,前合同之债债务人剪在债权人同意下,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筢担,而由新债务人出具的表明其对原债务廒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的欠据。
模糊的欠据。
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在欺当事人疏忽的情况下,出具了记载内容不崽清的欠据。此种欠据属于性质待定欠据,彩而非单独一类。
二。对欠据的认定问题寅
首先,必须将欠据与借据区分开来。在下实践中,易与欠据混淆的是借据。
借据透,仅有一种含义,即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雾产生及存在,是借款合同之证明或是凭证。但借据并非合同本身,一般只是书面或荨口头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并不等同于借隅款合同。而欠据通常必须在双方有经济往绔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双方协商哦所出具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然而パ,两者仅有一字之差,故存在千丝万缕的骒联系。“借”是欠债结果产生的原因,有ネ“借”之因就必生“欠”之果。虽然欠债犄并非一定由“借”而产生。且两者又都是匝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之凭证,因此,笔者认瑟为广义之欠据可以涵盖“借据”之含义。吗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毕竟两者性质有差崃异,为了防止混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庚误,必须对其进行严格区分比较。
其次扼,要根据欠据本身所具有的内涵分别作出幅判断和处理
具的欠据。
此种欠据是债务人不能偿还琮合同债务的一种结算凭证。该凭证表明债诽权债务关系由合同之债转变为一般的债权フ债务关系,不再以合同为基础。此种欠据卟记载的债权债务性质发生了变化,而其他劳内容,如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的标的数8额并未改变。
证明凭据而出具之欠据。
通常在此类字哔据中,记载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情况y,为履行义务所已经支付的数额以及尚欠恧款项数额等内容。常见的如,在买卖合同叮或其他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
Щ中,在分次付款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以及结果鳘的欠据。它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的移凭据。
的欠据。
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坂人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在合同双方协商泗, 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表明同意延展合认同履行期所出具的欠据。通常该种欠据都彰注明了延长履行的期限,或注明了偿还剩镰余款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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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合同之债的移转是十分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把权人可能要求新的债务人立下欠据,表明黍其对原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欠滗据是在合同移转协议的基础上出具的,是合同之债移转所产生结果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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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欠据往往只写明圩“欠某某人多少金额”,而没有注明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对于这类的欠据れ,就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类,而不能女笼统地一概将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责。
三。欠据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于欠据之诉讼时效原则上应当从民法通则的有关媸规定。如果欠据有注明债务履行期限的,缶就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在睽实践中容易操作。但是,在欠据中没有注侠明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如果适用民法恝通则的规定,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对此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从债权人主鲭张权利,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之日朊起算。另一观点认为,应从出具欠据之日起算。” 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6ほ日作出的法复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い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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