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尻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系。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请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葺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笔者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塑式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分贩析,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提粹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栊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过”的含义。当前,在刑法理行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М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麽,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吗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洧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萍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瓠“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潞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匐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莞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鹗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狩“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俣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ヅ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疣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第一疡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疏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嚓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收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娑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脊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幂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馏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м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雳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鼷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俑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陟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纰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阼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乞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鲂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骖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砷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ュ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衮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蝈点。
行为人将人撞伤后逃傅逸,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有枣以下几种情况。
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淌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托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⑼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疚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鲒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⑾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痃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继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歌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
昶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逼害者死亡。
ó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鳓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恂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簿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诃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缋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萍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掺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猡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令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鲔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踌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旌
,栲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奉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墩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又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蛀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固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晤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搔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酯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喈助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