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教育系统工会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在工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更好调动广大会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是指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精神上的褒奖与物质上的鼓励。
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受奖者的事迹、贡献、规格及其影响的大小,确定受奖额度,综合考量、规范实施。
第四条奖励必须坚持以精神褒奖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引导广大会员强化无私奉献观念,勇于为单位建设争荣誉;辩证看待个人成绩,防止片面追求荣誉、盲目攀比;论实绩、凭贡献,充分体现奖励的先进性,防止论资排辈、轮流“坐庄”、迁就照顾;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防止违反原则、奖励过滥、矛盾上交。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奖励对象
1、区教育工会及以上工会组织的目标管理考核、活动及项目评比产生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2、区教育工会及以上工会评比表彰的民主管理、信息宣传、提案工作、女工工作、献血工作等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3、区级及以上工会组织评选出的或在区级及以上工会交流的优秀调研报告(论文)。
4、被市教育工会及以上网站录用,或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有关工会工作的信息、报道。
5、被区及以上网络录用或在省及以上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有关工会工作的经验材料、理论文章。
6、被区教育工会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金点子”。
7、学校及以下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评比类奖励标准
1、先进集体
凡被评为国家级(全国总工会、中国教育工会),市级(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教育工会),区级(闵行区总工会),局级(区教育工会)工会工作先进集体的。
未分等次的集体奖,按相同级别的一等奖奖励标准发放。
如果所获的荣誉,系由区教育工会推荐上报的,上级工会有奖金的,区教育工会不再发奖;上级没有奖金的,区教育工会按最高层次发放相应标准的奖金。
2、先进个人
凡工会会员荣获国家级、市级、区级、局级工会工作先进称号的。
如果所获的荣誉,系由区教育工会推荐上报的,上级工会有奖金的,区教育工会不再发奖;上级没有奖金的,区教育工会按最高层次发放相应标准的奖金。
3、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的奖励标准实行,不累加。
第七条竞技类奖励标准
1、获团体奖
凡工会会员代表学校或代表区教育工会参加区以上各类文体竞赛,荣获国家级、市级、区级团体奖项,不管上级工会有没有发放奖金,区教育工会分别给予奖励。
工会会员代表学校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比赛,获团体等第奖的,奖金按竞赛委员会制定的竞赛规程实施。
2、获个人单项奖
凡工会会员代表学校或代表区教育工会参加区以上各类文体竞赛,荣获国家级、市级、区级个人奖项,不管上级工会有没有发放奖金,区教育工会分别给予奖励。
工会会员代表学校参加区教育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比赛,获等第奖的,奖金按竞赛委员会制定的竞赛规程实施。
3、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累加奖励。
第八条信息、文章奖励标准
1、调研报告(论文)获奖
凡反映工会工作的调研报告(论文)获奖的。
同一篇报告(论文),经区教育工会推荐上报并获奖的,上级工会已经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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