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文解读
刘志伟
2010年11月22日
总体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共12章,98条。
各章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章共九条
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1、立法宗旨;
2、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
3、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
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权利;
5、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
6、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等。
现分述如下:
(一)立法宗旨(第1条)
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保险包括的范围(第1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的方针(第3条)
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的义务权利(第4条)
1、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权利: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五)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第5-6条)
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4、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5、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六)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7-9条)
1、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4、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关于《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本章共十三条,主要讲了10个方面的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
2、基金的组成和分类
3、缴费和记帐规定
4、政府的责任
5、个人帐户的规定
6、基本养老的组成
7、基本养老金支付的规定
8、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9、跨统筹地区就业转移的规定
10、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现分述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第10条)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金的组成和分类(第11条)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三)缴费和记帐规定(第12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四)政府的责任(第13条)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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