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思考:
1、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
2、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3、是否只要共同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共同犯罪?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
二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要件要求的人。
自然人、单位。
注意:“间接正犯”及处理;
思考:
1、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特殊主体的犯罪,可否成立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位与本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是不是共同犯罪?
二、客观条件:
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与程度,参与时间可能各不相同,但他们都为了同一犯罪,指向同一目标。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并不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实施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客观行为。
三、主观条件: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其次,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协调,并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犯罪。
理解:“片面的共同犯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共同过失犯罪;罪过形式不同的犯罪;同时犯;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赃、销赃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划分,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四)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划分: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
第二节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认定:
看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结果发生的作用等全面考虑。
对主犯的处罚:
1、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或教唆犯;
2、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注意:
1、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不再认定为胁从犯;
2、身体完全受到强制,彻底丧失意志自由实施的某种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对胁从犯的处罚: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
争论观点:教唆行为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行为,而应单独设立教唆罪。
注意:
1、教唆对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被教唆人是否产生犯意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3、以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可把教唆犯分为:
共犯教唆犯
独立教唆犯
2012刑法总论第11章 共同犯罪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