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行政审批标准化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主客体要素
事项编号:NH23A289-05
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初审(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第十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
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要求(2013年本)的通知》(佛环〔2013〕81号)
法律效力
颁发的证件:初审意见有效期:5年
适用的申请主体
本区行政区域内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属市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实施主体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审批权限:初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十条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
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初审通过的条件(审批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获得本部门批准的必要条件(包括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场所设施、资金规模、安全卫生等方面条件)
、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要求。(《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不予批准情形
、布局、选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划的要求。
,或不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未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需提交的表格与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件
1
纸质版
3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纸质
表格范本(若需提供表格,请附上表格填写参考范本)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单位
无
收费标准
无
缴费方式
无
材料审查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规定申请材料提交标准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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