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镇牌坊小学“三残儿童”随班就读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校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此细则。
一、总则
1、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有力措施。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普教带特教,特教促普教,相互结合,共同提高。
3、学校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智力、视力、听力语言、肢体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 .03,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低视力儿童少年。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双耳听力损失,其中
听力损失轻的一耳听力损失程度在41-70分贝,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重听儿童少年。
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智商(IQ)值在50-70之间,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轻度弱智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鉴定和筛查,未经严格鉴定的儿童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1)视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2)听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3)肢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4)对智残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和或教师提出名单,经校领导批准,由学校特教资源室筛查。
(5)智残儿童少年的鉴定或筛查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由有关干部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6)对经过鉴定的残疾儿童由学校干部共同确定,并报上级批准为随班就读对象。
(7)智残儿童少年凡经过复查,智商达到正常值时,不得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三、入学
6、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服务,不得拒收。
四、报批
7、每年9月份各校要将残疾儿童名册和接收教育情况上报小教科审批,对新增的随班就读学生一律要交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建档
8、随班就读学生一经确认,资源室必须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其内容包括:
(1) 残疾证明;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个别教育计划和个别教育实施方案。;
(4)学生发展性评价(包括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缺陷补偿、适应能力、各科成绩等)。
六、安置
9、随班就读学生每班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且属于同类残疾,学校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正常学生的人数。
10、安置座位时应考虑残疾学生的需要和老师照顾方便。
11、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应当选择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素质较好的教师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考评
12、改革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评价制度,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规律,有利于残疾儿童自信心的培养。
13、考核、评价内容:要从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社会适应能力、缺陷补偿、行为矫正、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不得单纯以文化知识为唯一评价标准。
14、考核、评价方法:书本知识的考核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基本知识与基本能力的考核相结合。
八、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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