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伤事故报告、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报告
,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向本单位领导准确报告,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职能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报告;不论是轻伤,还是重伤及以上事故均应立即报告,并在2天内将受伤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伤病的简要情况书面或以电子邮件报主管安全部门。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立即报告当地(市、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二、事故现场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对因抢救需要移动的伤员、物件等应做好标记。对疏忽大意或随意移动证物造成现场灭失,致使无法进行工伤取证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经查实属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处罚责任人1000元。
,启动并按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三、事故调查处理
、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逃脱责任、避重就轻而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会同安全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综合业务处、人事处、工会及其他工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综合业务处、人事部、工会、保卫部等配合省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重伤事故,责任单位、工伤员工应按规定格式在1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8日)向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上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同时提交事故经过证明材料(所在部门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1份、病案首页(或病历首次记录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考勤表复印件等(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且符合申报工伤的,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办理工伤认定。
,造成安全职能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工伤认定的,未办理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责任单位支付。
。
、医疗抢救及费用报销,以及伤残鉴定、伤残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工伤待遇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含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含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到市社保机构签订协议的市立医院诊治。待情形相对稳定后,应及时到综合业务处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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