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蒙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兴蒙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员工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对青少年、儿童的保护,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学校的安全工作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办法,小组成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以及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落实。同时,学校每年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建设。
第四条: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明确各职能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事故的处罚,做到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奖罚分明。
第五条:加强学校治保队伍建设,健全学校治保机构。配备专兼职治保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学校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以及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薄弱环节,及时加强。
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初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每学期要安排一定的课时,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讲解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防火、防电、防震、防沙尘暴、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伤亡事故的基本知识,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安全防范、自护自救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第九条: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放假前,学校要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同时要落实领导值班制度,扎实安排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护校工作,做到值班领导(人员)、值班时间、值班职责、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五落实。
外出活动和交通安全
第十条:学校一般不宜组织学生到外地和较远的地方春游或进行集体活动,若确需组织学生进行郊游或到校外进行演出、社会实践等活动,按隶属关系必须在事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严禁擅自组织学生到野外进行郊游,严禁学生自行组织集体郊游,严禁中小学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开业、庆典、竣工、迎送等“礼仪”活动。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抗洪、救火等有危险的救灾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外集体活动,至少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亲自带队和若干名教师参与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活动中要严密组织,明确要求,防止学生乱跑或擅自活动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室内或有围墙的场馆内举行大型集体活动时,学校领导事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彻底细致的安全检查。活动期间要有专人看管大门,保障出入畅通。活动场所的电器等涉及安全的设施也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活动期间若发生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所有参加活动的教师要在立即处理安全隐患的同时及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防止因混乱和拥挤造成学生伤亡。
第十三条:组织师生外出举行活动需要乘车者,所租用车辆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严格检测后并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该车辆的正式驾驶员。租车外出前,负责活动的学校领导必须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措施。运行途中车辆不得超员和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学前班、小学一、二年级,一律不准组织学生到远处郊游或参加其它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学习《交通规则》,邀请交警部门负责人讲解交通规则,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学生一律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上学。
预防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值班老师和安全小组负责人,要注意收听收看当地气象等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其他预报,得到可能导致师生安全事故发生的诸如沙尘暴、暴雨、狂风、大雪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洪水、火灾、地震警报后,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采取果断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每年春季,学校都要对学生进行一次专门的预防沙尘暴、狂风等自然灾害侵袭的教育,教给学生在校内外应付沙尘暴、狂风等突然袭击的基本知识和本领。
第十八条:每年夏季,学校都要对学生进行一次专门的预防暴雨、洪水以及雷电等自然灾害侵袭的教育。严禁学生私自在河、沟、坑、湖、水库、塘坝等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保障人员的水域中游泳或嬉戏。
第十九条:每年冬季,学校都要对学生进行一次专门的预防火灾和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学校安全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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