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人民陪审员制度.doc刍议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墅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孝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吁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亨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虼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蝻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蚨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粗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襻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石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关键词】哳人民陪审员立法问题缺陷与不足完善措施翎解决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罟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扰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a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不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矸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鸵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邻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噗,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
栅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遘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m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软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钙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猞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讼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嬷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炽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逝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牾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Ц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扫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景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厘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垃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テ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壶一些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ゑ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涎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透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Ⅳ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и,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ゐ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鲍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
,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痈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搅。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俯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ú,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ジ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呢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熳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现行法律对人民厘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埚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7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鹋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鳌。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跬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酿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衷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В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魉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字”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周“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
奄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护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规定的“审判第一谬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搞”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囹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樽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锃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啧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纵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铪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怒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岙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靳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眢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Т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页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衩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袱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栳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穰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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