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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应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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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应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簖《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锱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坑讼中立法阙如,这已经实际地产生了一定的弊端,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旦。
一、我国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失
在立法上,虽然《刑事诉讼法》专设了“混管辖”一章,但只是规定了不同机关的“诵职能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赅,不同地区的“地域管辖”,以及上下级础法院的管辖权变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内容,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管辖O时的“异议”制度只字未提。即使是最高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语焉未祥。
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一般加以排除。例如这样一件刑事自诉回案件时,因自诉人为基层法院干部,故上卷级法院指定管辖,后来被告人对于指定管提辖提出异议,但被人民法院直接驳回。即使在轰动一时的“张子强案件”中,由于呀涉及到香港“一国两制”的问题,法院对法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处理,但程序喾并不规范。
总得看来,刑事当事人管辖肃权异议权利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缺失,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皆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膛移送管辖。
,不举行帱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人民法院蛞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基本不予敢支持。
二、刑事诉讼中确立管辖权异议钟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嬴,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民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它是当事人熙刑事诉讼诉权的体现,是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法院裁判权的确定唼和实现,有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隅诉讼地位的提高,也有助于当事人对刑事溱诉讼的实际参与和对刑事程序施加自身的茛影响。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当聋事人“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应有之义。
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被告人等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代利,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如果一个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而使陪审员龄或法官对被告人产生了偏见,或者一个法谥院的院长和全体法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这时如果不赋予刑事被告人等当事人申锭请变更管辖的权利,法院很难保持中立的喂地位,无疑将会对被告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尢。通过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有嫘利于促进诉讼中以公权力运作为主导到当召事人诉权充分实现的转变
从当事人的角欣度看,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驰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它与当旮事人的刑事诉讼诉权相关联,有利于当事惆人息讼服判。
由于“无救济则无权利”了,“无权利则无程序”,管辖权异议作为竣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该权利的有榷效行使,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其他程序ㄠ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赋予当事人提铌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当事人息讼汊服判,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因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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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