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5
2 矿井危险性分析 11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15
4 预防与预警 22
5 应急响应 31
6 信息发布 33
7 后期处置 31
8 保障措施 32
9 培训与演练 37
10 奖惩 37
11 附则 38
附件1:苇子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9
附件2:苇子村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58
附件3:苇子村煤矿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66
附件4:苇子村煤矿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79
附件5:苇子村煤矿矿井提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89
附件6:苇子村煤矿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98
附件7:苇子村煤矿井下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4
附件8:苇子村煤矿井下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297
附件9:苇子村煤矿洪涝灾害及停产撤人专项应急预案 145
颁布令
苇子村煤矿应急预案由一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9个专项应急预案(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井下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矿井提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井下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洪涝灾害及停产撤人专项应急预案)。经矿委会评审,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标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矿实际情况,能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本矿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现决定正式颁布,于2011年 4 月 26日起实施。
批准人:马彦山
二0一一年4月 28日
备案:区煤炭局、区安监局、矿调度室、安全科。
苇子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目的
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救援行动,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增强我矿对突发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中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
(2)《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60号);
(7)《中华人民共和令第83号);
(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9)《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
(10)《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
(1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
(1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6)《国家电网公司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17)《国家处置大面积电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治区地方政府文件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认真做好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通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苇子村煤矿井下生产、辅助系统及地面工广和生活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后的应急救援。
煤矿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井下火灾、矿井停电、提升事故、顶板事故、运输事故、水害事故、洪涝灾害、地面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人以下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级及以下的非伤亡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b)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d) 按高瓦斯区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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