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新旧版本框架比较
2013版的结构
主要变化(1)
增加了病历的种类形式
纸质病历、电子病历
病历、病案
强化了患者隐私权的观念,但仍有不足
增加了病历管理的要求和内容
病历质量控制制度
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病历、病案文件排序
门诊病历管理内容增加(13)
主要变化(2)
规范了病历借阅制度
修改和调整了病历复制制度
增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病历范围:部分或全部病历
对工作人员有证件及文件要求
环节病历可以复制
增加了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的规定
增加了病历保管规定
几组需要甄别的概念
病历——病案
复制——复印
查阅——借阅
电子病历——纸质病历
病历保管——病历保存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家属
使用“应当”的条文数30处,15个条文,强制性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增加
删除: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
注意问题
立法宗旨一: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立法宗旨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目前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病历管理,不顾医疗安全
比如:
病历书写一律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一些高风险的医疗信息也不允许特殊颜色标记
抢救耽误病历书写需要补记病历的,是否局限于抢救记录?
保护患者的权利做得不够
病历复制内外有别
患者的病历复制主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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