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省政府民生工程政策,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水平,根据亳政〔〕32号、亳民电〔〕51号及涡办发〔〕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实现五保供养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村、镇两级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核查变动一次,核查结果经镇(场)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各镇(场)要承担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的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都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严格落实五保对象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村委会或镇(场)敬老院向镇(场)政府报告,经镇(场)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
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同时停止拨付其供养经费;对新增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报镇(场)政府审核,由镇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样表附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拨付其供养经费。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村、镇要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建立规范完善、资料详实的五保对象基本数据库。县、镇(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及数据库的管理,村级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镇(场)建立五保对象档案(申请审批表所附材料:
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粮补卡复印件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是残疾人的须有残疾证复印件,是孤儿的须有父母死亡证明或村委会证明,公示内容复印件,二寸近期照片等),申请审批表不得缺栏少项,做到信息完整、准确、无误,做到一村一档、一镇一柜统一管理;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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