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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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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基本原则。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程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国家生活的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以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的概念与发展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人”,首先是指自然意义上的人。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首先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其次,由于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是具体的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就带有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人权观念的萌芽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最先由十七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制度。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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