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预防第一原则。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
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负责制定与我行战略目标相匹配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监督战略和政策的执行,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承担的其他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领导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审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处置方案,确保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总行办公室是全行声誉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声誉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行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拟订声誉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协调处置全行性的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
(三)牵头组织建立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四)监测、评估和研究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各种因素,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示风险。
(五)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的统计分析工作,汇总和报告各类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
(六)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工作,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体系,检查、评价全行声誉风险体系运行情况。
(七)负责新闻媒体联络,开展有效外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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