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的路径与方法
哲学教研部郭晓莉
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方向、机制和工作方法做了框架性的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行。
政府购买服务时间表
基本概念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
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新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学会
行业协会
专业协会
联合会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十类
中介组织
群众团队
新社会组织构成
2008—2014年社会组织数量
目前,新社会组织仍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
谁来买?
向谁买?
买什么?
怎么买?
买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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