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论《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的规制
专业: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过劳死的由来
“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英文中的“过劳死”(Karoshi)一词,就是直接借用了日语的音译。过劳死这个在日本尤为突出、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存在的现象,成为现代社会职场中的一大杀手。调查显示,中国现在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已经超越了韩国和日本。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竟争的日益激烈,“过劳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且呈现出向年轻人蔓延的态势。据上海科学院最近公布的“知识分子健康调查”显示,北京知识分子的平均寿命从10年前的五十八九岁已降到当今的五十三四岁,这是一个值得替惕的信号。我国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已经有超过7亿人处于亚健康状态,占全国总人口的60%至70%。中年人是亚健康的高发人群,比例接近50%,脑力劳动者明显高于体力劳动者,知识分子和企业管理者的比例最高。从行业分布来看,城市的新兴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IT业、新材料业、广告设计、新闻及行政机关等人群高达50%以上。
(二)过劳死研究的意义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迁。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也在加快,生存压力渗透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过劳死的现象在中国频繁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立法对劳动者过劳死的保护还是处于缺少阶段。立法将对“过劳死”如何规制,引发了学者的浓厚兴趣,是纳入职业病,抑或纳入工伤范畴。
基于以上所述,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研究成果,以及对劳动合同法的的研究,结合当前中国的现状,对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的规制提出改进和建议,完善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的规制,更好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相关研究成果
(一)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规制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的监督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工会一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一发给予支持和帮助。承担法律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从不同方面规定劳动者的利益,对劳动者各方面的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以及休息休假时的规定,对过劳死以休息工作时间,法律监督,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制。
(二)劳动合同法对“过劳死”规制存在的不足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劳动者相关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在过劳死这一问题前未做明确规定。由于目前法律对“过劳死”没有明确规定,多数学者建议把“过劳死”案件作为“工伤”案件来起诉。其依据是,“过劳死”与工伤死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的性质。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其中,“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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