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限制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专业:法学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
环境法在我国虽起步较晚,但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后,我国当代环境法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形成了两次环境立法高潮,至今,我国环境法己经基本完备并初成体系(其中环境保护基本法1部,污染防治法律8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0部)。可以说环境法是上个世纪末发展最快、立法数量最多的的一个部门法。“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中国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淮河形成了全流域污染,珠江流域尤其是珠江三角洲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一再有报道说某些严重污染的城市或地区已经没有青年符合征兵的身体条件,中国的某一城市已成为全世界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长江源头的冰川正在缩小,长江流域早已是连年水患,黄河严重断流,水土在流失,草原在退化,森林在消失……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在中国一方面是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环境法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人感到环境法的“无用”、“无能”。这促使我们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日趋完善的环境立法,为什么没能建立起良好的环境法制环境,没能阻止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最大的问题是环境法的实施。良好环境法制的建立固然奠基于完备的环境立法,但已制定的的环境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使环境法摆脱“软法”,的命运,尤为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其生命力往往表现为其适用性与执行力,已制定的法律无论多么先进,都需要有将其切实执行的良好机制,否则其作用会大打折扣。我国环境法难以得到有效实施的原因很多,与我国总体法制环境有关,也与环境管理体制的固疾、行政执法不力、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等密切相关,但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实施机制存在很大的弊端。就我国目前环境法的实施现状而言,主要的问题是环境法的实施基本依靠政府,行政机关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过程中,其行政权力几乎得到了任意的扩张,而与环境问题关系最密切的公众的环境权设置和保障不足,他们在环境法的实施中的作用日益处于边缘化,这导致了环境法的
“软法”状态和环境法实施过程中权力—权利的失衡。
环境公益诉讼是西方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私人或组织以及政府机关等授权法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制度对于促进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督促环境法律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极具特色,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较为完善和成熟,对于我们理解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大的意义。因此,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无疑是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较好的切入点。在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领域,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是一项极其重要和复杂的问题,我国学者对此却鲜有提及,研究极为缺乏。公民诉讼的立法限制在联邦环境公民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相应地构成环境公民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深刻地反应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实质和运行现状。有关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问题内涵极其丰富和复杂,论文仅对环境公民诉讼的立法限制这个问题进行微观的解析。从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来看,环境公民诉讼是受到一定的立法限制的。从宏观的角度看,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了普通民众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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