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物权的保护
第四节所有权
第五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鱼塘的经济学分析
假设X社区有1000人,他的旁边有一个鱼塘。如果捕鱼量为A,鱼的再生产量为B。
;
2. 采取配额的方法规定每个人捕鱼量;
3. 把鱼塘交给一个人单独管理;
4. 成立一个公司,每个居民都是股东,选出一个董事会来管理捕鱼量。
第一,产权的界限必须清楚,每一个财产都必须有它的主人,财产的主人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该财产的使用。
第二,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样资源才会从经营较差的人手中转移到经营较好的人手中。
为了保护产权,民法以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保护产权的两大支柱,物权是商品经济交换的基本制度前提,是财产交换的出发点和终点。
甲对羊
所有权
乙对盐
所有权
合同制度
甲对盐
所有权
乙对羊
所有权
一个有效的产权体制具有两个特征:
一个人生存在世界上,需要两种安全感,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财产安全,我辛辛苦苦劳动积累的财富不会被人强行占有。由此,民法的权利体系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部分。
财产权
物权法——有形财产的归属
知识产权法——无形财产的归属
债权法——财产流转
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构成了现代财产权
的内容,起着不同的作用。
民法
财产权
人身权
物权法首要的功能在于“定份止争”,即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
在《吕氏春秋》的【慎势】一文中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
民法上的“物”主要是指“商品经济”的物,其核心在于“交易性”。
具有“非人性”、“价值性”和“控制性”。
月亮的装修工程至少在目前还是一个梦
1、动产和不动产
(1)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其价值或者性质会有作改变的物,如房屋、土地、林木等。
(2)动产:“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物”
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划分:
权利转让方式不同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VS“书面合同+“登记”
权利公示的方法不同:
“占有”VS“登记”
诉讼管辖:
“物随人走”VS“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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