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
辐射防护标准制定简史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
the 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CRP
我国发展历史
60年代:技术管理
70年代:行政管理
80年代:法制管理
性质: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法规
发布时间:
执行时间: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现行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
既要积极有效的进行有益于人类的伴有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又要最大限度的预防和缩小电离辐射对人类的危害。制定放射防护标准体系是放射卫生防护的重要内容。
任务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 of practice)
(3)剂量限值(dose limits)
(2)防护的最优化(optimiz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可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原则(ALARA: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1 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只有当辐射实践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才认为是正当的;
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辐射防护因素只是其中一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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