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级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教语函﹝2011﹞6号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高职(专科)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创新人才,引导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详见附件一,教语用厅函﹝2011﹞1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条件
我省将严格按照教语用厅函﹝2011﹞1号通知规定的八项要求执行,请各市、学校参照要求,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申报表,完善相关手续。
二、国家级示范校申报的原则和范围
,尽量覆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学校;各市要特别关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适当向他们倾斜。
。各市在此范围内按10%的比例遴选上报,原则上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取舍,具有5所以下省级示范校的市可从现有学校中择优遴选一所上报。
三、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内容包括学校概况、创建示范校的基本做法和体会、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及运行情况、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经验、工作特色与成果、自评和省评过程及结果等,并附相关图片和图表(纸质3份和电子文档)。
(纸质3份和电子文档,见附件2)。
、语委提交申报报告和排序名单(见附件3),并将汇总的各种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省语委办。
,在适当考虑布局的前提下,再择优确定上报国家语委名单。必要时对部分学校进行复审评估。
。
四、加强领导,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市教育局、语委应以本次国家级示范校申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创建工作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地发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优秀的、具有代表性的省级示范校推荐上报。各市
对已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校应对照八项条件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要从合理调整结构和布局的基点出发,继续有重点地培育新的省级示范校。
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已命名的学校进行复查,对卓有成效的示范校以多种方式予以表彰宣传;对停滞不前或明显退步的示范校,将撤销其称号
附件: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教语用厅函〔201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学校承担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普及的主要任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学校语文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并与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密切配合,使学生养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习惯,具备扎实的语文知识、良好的语言文应用能力,是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创新人才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的重大措施。为继续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2011年继续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 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从各省(区、市)2011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已认定命名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
(二) 2011年4月30日之前尚未进行省级示范校认定的省(区、市),
不参加本次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
(三)申报的国家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尽量覆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学校;各地要更加关注当地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级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