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干部退休(退职)呈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现年龄
周岁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满年个月
入党时间
文化程度
职务或职称
籍贯
省县(市) 乡(镇) 村
现住地址
安家地点
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满年为%,另符合文件规定加发%,合计%
工资
项目
标准
岗位
工资
薪级
工资
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
职务
岗位(地方)
津贴
教龄护龄津贴
保留的津(补)贴、奖金及岗位目标考核等津贴
合计
退休前工资额
计发退休费
比例(%)
%
%
100%
100%
————
应发退休费金额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供养直系亲属及经济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与本人关系
在何处工作
月收入
提前
退休(退职)
人员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本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同志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
第条第项条件,同意退休。其退休费按浙人薪〔2006〕308号文件第条项工作年限满年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符合文件规定加发%,应发退休费元,职务(岗位)津贴按%发
为元,保留的津(补)贴、奖金及岗位目标考核等津贴元,月实发退休费元,自年月份起执行。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退休(退职)人员呈批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经单位审核盖章,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根据浙组〔1995〕12号文件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不再由本人申请或签名;
3、工作简历及家庭人员栏不够填写可另用纸附上;
4、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退职)申请书应随同呈批表上报;
5、凡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二)项条件的,应附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书;
6、凡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三)项条件的,应附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因公致残证明书;
7、退休费按比例折扣计算后总额见分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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