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20161118深市民贷款买房每月正常还贷却一直没有贷款合同
深市民贷款买房每月正常还贷却一直没有贷款合同
深圳都市报-深圳大件事2016-11-18 07:49 [摘要]市民陈先生反映,两年多前在惠州购房时,曾向银行贷款40万,现每月正常还贷,但却一直没拿到贷款合同。该银行深圳宝中支行表示,目前已应客户要求,以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快递寄送给客户。购房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正常还贷却一直没拿到合同?近日,市民陈先生反映,两年多前在惠州购房时,曾向银行贷款40万,现每月正常还贷,但却一直没拿到贷款合同。该银行深圳宝中支行表示,目前已应客户要求,以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快递寄送给客户。
市民反映贷款后没拿到合同据陈先生介绍,2014年初,出于投资考虑曾在惠州某楼盘购买了套房,大小在120平左右,当时购买该楼盘的人不少,是开发商一起给购房的客户办理的贷款,自己贷了40万,还记得当时是一批人在该支行二楼签的合同。不过,陈先生称,当时在支行二楼签完合同后银行要拿回去盖章,未当场拿到合同,之后也未拿到合同,直至现在。期间还贷等一切正常,目前每月要还两三千,但却一直没有合同,觉得非常不便。贷款合同当事方至少要各执一份,为何陈先生称没有?是何原因?
宝中支行:已应要求快递合同复印件会加强管理
该银行深圳宝中支行表示,陈先生2014年1月申请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为大亚湾某小区一房屋,该小区开发商当时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据查,此笔贷款的经办客户经理当时放款后通过开发商给过客户借款合同,后经办客户经理调岗后,由支行客户经理郭某(现已离职)处理贷后的服务工作,今年内客户来过行里要求要一份贷款合同,当时客户经理郭某未办妥就已离职,又换客户经理万某跟踪,因此遭到客户投诉。宝中支行表示,支行行长于16日晚电话联系安抚客户,商量解决办法,今天已应客户要求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快递给客户。综上,由于经办客户经理调、离职原因,造成了与客
户沟通信息不对称、维护及服务上不够
协调,今后会加强管理,本着服务客户为中心,更好的服务于客户。
篇二: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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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 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核心提示:有借款协议但是无支付凭证也是败诉,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您阐述有借款协议也应该有支付凭证才能保证追回债权。
【案例现场】
吴某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人3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吴某将借款人陈某起诉至法院。然而,让吴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因为手头上只有借款协议却无支付凭证,败诉了。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吴某称,2011年6月23日,陈某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两个月还款期限,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陈某还向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某与海口某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然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却迟迟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几经催促未果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陈某在庭审期间则辩称,吴某诉请不属实,自己从来没有向吴某借过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某只提供了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3万元借款支付给陈某的证据,在陈某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支付举证责任的吴某承担不利后果。因吴某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条,法院一审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eeae568964bcf84b8d57b1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type=pic&aimh=44&md5sum=1a6423d73560f16b81ba227f70b8d8fa&sign=e2c676a8be&zoom=&png=10829-&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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