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车更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标准以及省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2015年以前,我市校车须100%达到2012年校车安全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下同)。为加快我市校车更新速度,减轻学校更新校车费用负担,提升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项目和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校车是指经市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同意、登记在册并已发放校车标牌的校车。
(一)补贴的项目:换购专用校车补贴。
(二)补贴的范围:对于本市车辆所有人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或举办者、社区(居委会、股份合作公司)的原经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的在用校车,在淘汰更新此类校车,并购买符合2012年校车安全国标的车辆时,均可申请换购专用校车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
(一)换购的校车补贴实行购车限价。补贴计价标准分三个档次限价:45-56座的按车身价限价最高不超过40万元;20-45座的按车身价限价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座以下的按车身价限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于限价范围的,按照最高限价作为补贴计价标准;低于限价范围的,按照实际价格作为补贴计价标准。
校车更新财政补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对于已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校车,在发放校车更新补贴时须扣除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部分。
(二)补贴比例与更新时间挂钩(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具体时间规定:2014年12月31日之前更新的,在限价内按照车身价的20%予以补贴;2015年1月1日—6月30日更新的,在限价内按照车身价的10%予以补贴;2015年7月1日—12月31日更新的,在限价内按照车身价的5%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区(新区)财政各负担50%。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申请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车所有人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在区(新
区)教育行政部门申领补贴:
1.《深圳市换购校车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4份可在市教育局网站(/)首页“在线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也可在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取);
(复印件4份,验原件);
(复印件4份,验原件);
(复印件
4份,验原件);
,需提供车辆所有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4份,验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验原件)。
(二)资料审核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材料的初审,并送交区(新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再由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合格且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教育局;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新区)初审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市财政委审核。
(三)资金拨付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新区)财政部门。
(新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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