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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模式研究[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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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模式研究
一、引言
当前,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金融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由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受严格监管和法律约束的正规金融机构;二是不受政府监管部门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等要求约束的民间金融。我国的正规金融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风险监控能力较强,在提供大额长期贷款方面具有规模经济的成本优势。但与此同时,正规金融体系存在着运行效率低下、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内部风险较高且难以外部化、产品种类单一等问题。相比较而言,民间金融表现出极强的市场活力,具有机制灵活,操作简单,在信息、担保和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其更擅长于提供零星、小额贷款。但由于资金规模有限,缺乏有效的风险内控机制,经营风险较高,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在信息、担保和成本方面的优势仅限于较小的范围。
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其直接原因在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增长的滞后。在中国存在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民间金融制度:浙江省“温州模式”的自由民间金融、广东省海外融资型民间金融以及“苏南模式”的地方政府支持型民间金融。它们具有民间金融的一般优势,但同样也存在着民间金融的缺陷。在提供以零星、小额贷款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贷款时,正规金融的信息搜集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民间金融则面临资金规模的限制,直接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为了解决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实际运用中的不足,我们引进金融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实例,本文的研究就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还处在转型时期,要成功实现两者的对接,政府、正规金融组织、非正规金融组织以及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推动金融对接的实现。因此,通过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各自借鉴和吸收对方的长处,实现优势互补,既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又能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 _! k4 j" n% t: n! R4 U. k! ^二、主体
(一)国外的研究动态

在1989年,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就提出,尽管民间金融安排能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但在资金规模、长期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部门的费用和风险,使其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促进民间金融业与正规金融业之间的联系。正规和民间金融的连接是金融体系发展的有前途的战略。要求在法律环境改善的条件下,规范民间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事实证明,非正规金融能够向农户、农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的融资服务。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连接的措施,能够促进这些服务并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这是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进行对接的最初目的,同时也为之后一些学者的研究埋下伏笔。本文就是为了实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协调发展而进行研究探讨的。
Varghese(2004)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连接与银行间的竞争相比较,结果发现,由于信息限制,连接前,银行必须拒绝向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再次放贷;连接后,借款人可以从放贷者取得贷款,还银行贷款,然后从银行取得进一步的贷款。由此银行不仅能够向高收入者提供贷款,而且也能够为低收入者提供授信服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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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问道九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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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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