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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法-我国监护制度的研究-刘军-s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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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的研究
13法硕刘军 SA13216913
摘要:监护制度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所谓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其功能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国内外若干法律规定进行研究,重点探讨了我国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立法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建立监护和亲权分立制度,填补遗嘱监护、监护人权利、监护期限、监护监督机构、保障机构等立法空白,完善我国的监护立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护制度立法不足亲权制度完善立法建议
一、研究背景
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监护制度也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制度。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给
“除修女之外的妇女、浪费人及精神病人”设置监护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有继承权的宗族成员的权益和保护家族的利益 。通常,最有资格充当监护人的是最有希望继承财产的人。因此,监护责任的履行与监护人的利益相互关联。至共和国末期,宗族制度瓦解,监护制度亦随之发生变化,渐渐侧重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均设立了监护制度,并由早期法律偏向于监护人的权威性,有家长权的痕迹转向现代法以受监护人利益为思考,发展为一种照顾制度。通常认为,监护制度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它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监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 对于监护制度,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中作了简单概括的规定,其所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是众学者讨论的对象,如: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我国的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在立法上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二、监护制度概念、特征及分类

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 。

(1)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必要的时候还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照顾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能力。
(2)被监护人的范围特定,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特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的内容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双方自行约定而改变,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业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的分类,可因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类如下:
,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或称禁治产人)的监护;
,可以分为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
三、监护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分两种,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确定了委托监护,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了遗嘱监护的设立。①法定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4)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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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