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房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房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公诉房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房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房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公安机关卷宗材料第3页)、证人林聿正的证言(公安机关卷宗材料第34页)及被告人房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卷宗材料第18页)可以看出在被告人房某的单位负责人询问房某时,被告人房某当即承认了盗窃的行为,并且在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动投案”的规定。被告人房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这次犯罪被告人是在打扫办公室卫生时临时起意盗窃的,而且仅此一次盗窃行为,与那些惯犯相比主观恶行较小。
三、被告人房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同时在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其积极认罪服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已积极的退赃、退赔,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房某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是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所致,恳请对其建议量刑时适当考虑。
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盗窃罪辩护词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