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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