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编号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企业性质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号
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商标
生产许可证号
建厂日期
是否常年生产
(注册资金)投资规模
年产量总值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检验设备
产品主要原材料及采购地
生产所使用添加剂的名称种类
产品销售地区
企业厂区占地面积
企业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量
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ISO9000)
认证时间
认证机构
认证证书号
备注: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天津市质监局和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要求,食品企业必须保证做到:
1、食品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和生产,遵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认真组织企业职工学法、懂法,进一步增强质量法制意识。
2、食品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要有产品标准,并进行登记、备案(企业产品标准),严禁无标准生产。产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食品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严禁无证生产。
4、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条件及污染物处置应符合国定规定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食品,原辅材料进厂必须进行登记和检验,检验应当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5、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6、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产品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7、食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产品每个批次经检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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