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验收组意见
验收组验收意见:
2015年3月9日下午,乐清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浙江天顺玻璃钢有限公司代表组成验收组(名单附后),对《浙江天顺玻璃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现场检查了该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听取了建设单位、监测单位的有关情况汇报后,依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规定,经认真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选址在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六路198号(经八路377号),扩建项目面积3651平方米,主要新增了以PC、ABS为材料的产品生产及SMC片材模料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8台、粉碎机2台、液压机17台、SMC片材机组1台、模温机2台等,该项目形成年产200万台(套)电表箱、电力配电箱和计量箱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该项目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规定,于2013年8月由温州市环科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准文号为乐环规[2013]219号。经现场检查,复合区域和片材模压机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打磨粉尘经收集后用水雾除尘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边角料外购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开发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区内(暂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验收监测结果,经宁波远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
1、噪声监测结果
监测结果表明:四侧厂界环境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3类标准;
2、废气监测结果
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两个排气筒废气的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四、验收结论
验收组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等资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认真检查和讨论,认为该项目基本按照环评及批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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