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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是不是互助合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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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是不是互助合乘?-法律
顺风车是不是互助合乘?
王田甜
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宋某,看到朋友们利用业余时间跑“滴滴”收入不错,自己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准备跑“私活”。
2015年8月15日,宋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基于各种考虑,滴滴打车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某回忆,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宋某共通过滴滴打车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由乘客按照滴滴打车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打车,滴滴打车再打款到司机的账户上。
宋某将该事故车辆拖运至武汉建银富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2015年9月13日,武汉建银富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1005元。
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陆某在2015年8月15日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了宋某的车,协商以10元的价格从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铁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但为方便宋某维修,还是出具了定损单。
2015年9月18日,因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某将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100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 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0时至2016年7月29日24时止。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1、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2、…”。且该保单“特别约定”项的字体为蓝色加粗的显著标示。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项载明:“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庭审中,宋某表示其确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后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宋某并未向乘客陆某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而且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购买保险后,保险单被朋友送到另外一个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发生后宋某才拿到保险单,所以对保单内容并不知情。
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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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xingma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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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