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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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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doc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企业经济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四)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专项审计;
(五)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培训;
(六)维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直管企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五)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直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核、协调、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沟通;
(五)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
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需要,直管企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处理内部审计日常工作,该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专门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子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直管企业可以在子企业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的意见,并将任免名单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等,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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