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的一般程序 .doc出口合同的一般程序
[出口合同的一般程序]出口合同的一般程序一、货(备货);
二、证(催证、审证、改证);
三、运(托运、报关、保险);
四、款(制单、结汇);
我国出口贸易中,多采用海上运输交付货物,由我方安排运输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居多,出口合同的一般程序。下面以我方安排运输的单式海运CIF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方式结算合同为基本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及有关问题,采用其他贸易条件和支付方式的合同,除某些细节有些差异外,基本做法大体相同;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一:备货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二:催证、审证、改证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四:制单、结汇
(一)备货: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的要求,进行准备货物的工作。
01,按事先协议或进货合同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
02,核实并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包装、数量等情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03,有的货物即使已经验货进仓,尚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要求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在加刷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04,《国际货物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
0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做好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做到符合合同中未作明文规定但按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示义务;
06,在备货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尤其应该重视:
(0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A,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B,凡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和样品相一致;
C,如即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D,此外,货物的品质还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02)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A,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寂足;
B,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的货损,以及按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
C,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03)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
A,倘若合同未对包装作具体规定,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
B,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进行包装;
C,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均需认真的进行核对和检查,如发现有包装不良或破损情况,应及时加以修整和换装,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造成收汇困难;
D,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唛头)的内容和式样,如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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