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内财农[2013]329号),结合我市草原牧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中央安排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支出效果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年度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规范的原则。始终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全面衡量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绩效评价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三)奖励先进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农牧业局统一组织,对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各旗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农牧业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对旗县的绩效评价办法。
(二)制定对旗县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对旗县的绩效评价。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奖励措施
(五)加强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程序:财政局和农牧业局每年制定对当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方案,并于12月上旬下达绩效评价通知。旗县财政和农牧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评价指标信息及相关信息,并于1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农牧业局,财政局和农牧业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共同制定下发或单独制定下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财政局、农牧业局联合或单独下达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年度任务、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资料。
(三)经市财政局、农牧业局联合批准实施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四)旗县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项政策落实的情况总结。
(五)旗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各项配套政策相关文件及资料。
(六)各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部门出具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等,各地财政局一卡通资金拨付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旗县农牧业部门统计的草原生态改善、草原补奖信息录入数据审核通过率、草原执法监督及牧民生产生活变化等情况。
(八)旗县开展草原承包、基本草原划定等基础工作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九)草原补奖信息“月报”制度执行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主要评价旗县资金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制度、配套方案制度、配套政策制定等工作。
(二)基础工作:主要评价旗县草原承包制度落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生态监测、执法监督、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和进度“月报”制度等基本工作开展情况。
(三)实施成效:主要评价禁牧任务及禁牧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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