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doc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的形式。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按每年国家下拨指标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科研处、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导师代表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 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系成立研究生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党员、干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安排,于每学年开学初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
第九条根据学校要求,各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 各系初评名单上报研究生部后,由研究生部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并在校园网上和校园内向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奖励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的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6、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犯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课程不及格、学分未修满、未按要求开题者;
3)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和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JT4)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外语要求者;
4)有抄袭、剽窃论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第十四条 评审具体标准
1、成绩评定标准
(1)总成绩=(课程平均成绩×50%)+(科研、竞赛分×40%)+(德育测评分×10%)
(2)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1)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2)大学英语考试(CET6)达到425分,大学日语考试(CJT4)达到66分以上者,在课程平均成绩上加2分。
2、科研、竞赛分计算标准 (所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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