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变更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
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
险合同中确定的、双方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对应的单务合同)。
(对应的是等价有
偿合同)。
(对应的是协商合
同)。但有些合同也是协商的。
(对应的是确定合
同)。
。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实施方式可以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
强制保险合同。
2、按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可以
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
额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四种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按与合同关系的密切程度来分,合同的主体又可以分
为当事人和关系人。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为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
险业务的组织。
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保险公司,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我国采取的是公司制,即股份有限公司或国
有独资公司的两种形式。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
立保险合同的一方。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
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民事主
体。
作为投保人的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
二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三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
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
的。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是
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
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已死亡的人、法人或其
他民事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值得注意的是,《保
险法》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
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
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
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律
上从两个方面加以确认:
第一,年龄的规定。年龄十周岁以下。
第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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